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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印發《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印發了《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指出,產教融合型企業是指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高等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范、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對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范效應的企業。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以及《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實施方案(2018-2022年)》《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中重要主體作用的重要舉措。
《實施辦法》明確,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平等擇優、先建后認、動態實施的基本原則開展。《實施辦法》提出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的基本條件,重點建設培育主動推進制造業轉型升級的優質企業,現代農業、智能制造、高端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急需產業領域企業,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龍頭企業。優先考慮緊密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技術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動加大人力資本投資,發展潛力大,履行社會責任貢獻突出的企業。
《實施辦法》規定,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按照自愿申報、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程序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實施。中央企業、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整體申報建設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部署實施。
《實施辦法》對建設培育企業明確相關支持管理措施,要求各地落實國家支持企業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各項優惠政策,實行定期跟蹤、跟進服務、確保落地;結合開展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在項目審批、購買服務、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對建設培育企業給予便利的支持服務。進入認證目錄企業,國家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的組合式激勵,并按規定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激勵政策與企業投資興辦職業教育、接受學生實習實訓、接納教師崗位實踐、開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工作相掛鉤。同時要求,進入認證目錄的企業建立實施推進產教融合工作年報制度,并向全社會公示,每3年進行資格復核,確保建設工作動態實施。
《實施辦法》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將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深化產教融合的整體制度安排,在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中統籌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配合做好政策支持和推進實施工作。